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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摘要)

作者: 作者:陕… 来源:中国美术高考网 更新时间:2006-5-20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3年以上。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至3条外,须有省公安厅签发的“外侨居留证”。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在陕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

    5、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

    对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2006年1月1日前户口已经迁入者,仍按2005年高考报名条件执行;2006年1月1日(含)后户口迁入者,按本报名条件执行。

    二、体检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其结论供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使用。录取分数线公布后,总分达到军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再参加军校招生体检和面试。

    报考空军、民航飞行员的考生如果兼报其他高等学校,须参加相应的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以便考生合理选报志愿。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结果和本人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考试和评卷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2006年陕西省对数学和英语科目实行自主命题,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考试大纲,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省招办印制试卷、答题卡,市(区)、县(区)招办组织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8日举行。各科考试时间如下:

 

       

   

67

 

9001130

   

 

15001700

   

68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15001700

   

     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编排座位。

    体育、艺术类考生必须集中到市政府所在地统一设置考点。

    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监控考场和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实行电子监控和无线电信号屏蔽下的人工监考,录像资料保存半年。对暂时不能建立电子监控考场的,必须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考试期间所有考场均在屏蔽范围内。

    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2006年我省高考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省招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县(区)招办通知考生。不查卷。

    五、招生章程

    各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内容。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六、填报志愿

    2006年我省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含本科和专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5个批次。填报志愿实行录取前填报志愿和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的办法。

    录取前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录取院校志愿在高考结束后、分数公布前的6月9日至6月13日填报;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志愿在分数公布后的7月4日至7月6日填报。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招生考试特刊》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招生科类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录取前填报的志愿中,提前批次设有“愿录取到其他院校”服从分配表态栏,其他批次均不设院校服从分配表态栏。

    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专业;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专业。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的专业。

    体育、艺术类专业志愿须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专科院校”栏内。该批次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否则为无效志愿。从第一批本科开始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兼报志愿填涂在相应批次的志愿栏内。

    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只在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4个批次进行,提前录取批次不征集志愿。录取过程中,分批次先按照考生录取前填报的志愿录取,然后将未录取满额的学校和专业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各县(区)招办公布,由市、县(区)招办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只能在相应批次填报未录取满额的学校和专业,否则为无效志愿。然后再按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中一批本科和二批本科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服从分配表态栏,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不设院校服从分配表态栏。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报考志愿、诚信记录等6部分内容。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另一种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考生被录取后,由本人到县(区)招办领取纸介质档案,入学报到时交给招生学校。

    八、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军队、公安等院校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和本硕连读生录取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录取的批次分数线。提前录取专科控制分数线从二批本科分数线下延20分。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单独划线。

    录取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高等学校必须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组织实施向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招生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取其中照顾分值最大的一项。

    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特殊考生,要交验相关原始证书,同时填写《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考特殊考生证明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少数民族考生不需填写此表,但必须经县(区)招办审查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确认。各县(区)招办要严格审查特殊考生资格并进行公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特殊考生名单将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公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不得转交给其他任何人。

    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咨询、申诉渠道,并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介质档案和有关材料。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和档案接收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告省招办。

    九、定向就业招生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安排在同一批次,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由省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考生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特殊形式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空军和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员等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备案工作于6月14日至6月16日进行,其他单独考试录取备案工作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招生经费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二、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

    各市、县(区)招办,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科学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完善报名、考试、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录取等各环节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体系,细化、实化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意识,综合治理招生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试题失(泄)密等影响全国高考工作的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加大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对违反招生纪律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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