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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徽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作者: 作者:教… 来源:中国美术高考网 更新时间:2006-4-25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2006年招生考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05]37号)执行。

4.艺术、体育类文化考试报名办法与文理科相同,专业报名办法见《关于印发<安徽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招委[2005]19号)和《关于安徽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招委[2006]1号)及艺术、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或理科,文科或理科考生不能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市、县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招办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市、县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对电子档案中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出售。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工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11.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2.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0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办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体检结论如确有误,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办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办组织到指定医院予以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经市、县招办同意,市招办汇总统一在5月10日报省招办,省招办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1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招办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4.报考军事、公安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5.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照顾政策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1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2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1.有关师范院校

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考生应将志愿填写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栏内。凡第一志愿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并达到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档案,可按比例提供给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

22.执行照顾政策的有关规定

⑴如考生同时符合第16—19条加分投档条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不累计。

⑵凡符合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享受加分投档政策。市招办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名单汇总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备案,逾期未报的,不享受加分投档政策。

⑶市、县招办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办应加强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考    试

23.考试科目为全国统考科目中的“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新课程)。经教育部授权,我省今年将对语文、数学及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试行自行命题,其他科目仍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

24.我省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7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8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25.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2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需进行口试。外语口试由市、县招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不记入总分。

27.全国统考(含我省自行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

28.各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与安徽省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9.2006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将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五个单位承担。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针对新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机构,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其他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顺利完成今年我省评卷工作。

30.高考成绩由市、县招办通知考生。考生可在6月28日前到市、县招办申请查分查卷,查卷范围: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宽严不查。由各市汇总需要查分查卷的信息报省招办,查分查卷工作由省招办负责。

七、填报志愿

31. 填报志愿工作由市、县招办负责。志愿填报时间:提前批院校、第一批、第二批本科院校,艺术、体育类本、专科院校为6月10日至6月14日;第三批本科(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院校为6月27日至6月30日。

3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上交。

33.考生在当地招办规定时间范围内对所填志愿内容予以确认,规定时间内未确认或确认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4.市、县招办负责对考生志愿信息的读取、确认并由市招办汇总报省招办。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35.省招办依据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6.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号)的要求执行。

37.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38.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9.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省招办。

40.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九、录    取

41.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2.  录取方式为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为六个批次:提前批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重点院校及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和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高职(专科)院校仍按照2005年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分批次,院校需调整录取批次的,向省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调整录取批次。

43.志愿设置:

⑴提前批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本科志愿和1个本科院校服从志愿(服从类别分军事类、国防生、公安政法类、航海类), 1个高职(专科)志愿和1个高职(专科)院校服从志愿,其中院校志愿栏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⑵第一、二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⑶第三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⑷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批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5)各批次(除提前批)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或新增计划,将面向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4个平行志愿和院校服从(高职专科批次不设院校服从)。征集志愿具体操作办法另文规定。

⑹所有平行志愿均不设专业志愿,填报平行志愿即为专业服从。

44.投档办法:

⑴第一志愿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可在批次投档前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⑵平行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志愿顺序,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向招生院校提供档案。

⑶院校服从志愿投档:将该批次未被录取且填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自动向有缺额的院校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随机投档。

⑷为顺利完成招生计划,对少数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的院校,由院校提出申请,可在控制分数线下按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降分投档(降分幅度在10分以内);如生源仍不足再按二志愿顺序,降分投档,操作方法同一志愿。

如降10分生源仍然不足,可按照上述操作办法继续降分(10分以内)投档。

⑸定向计划投档:设立定向专业代码,考生可在院校专业志愿档内填写,在批次分数线上按该校计划总数(含统招、定向)120%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⑹提前录取批次一本院校(含重点院校)执行第一批本科分数线,其他本科院校执行第二批本科分数线。

⑺对所有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仍然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将未完成计划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与考生“双向选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由学校录取,报省招办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

45.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6.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7.高等学校在录取时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成绩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4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9.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50.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组织管理

51.2006年的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52.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教育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做好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电子档案制作、考试、评卷、统分、录取以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

53.各招生院校还要专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校录取工作的管理,培训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54.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杜绝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和所有考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凡违纪者,均按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附  则

55.军事院校(国防生)、体育院校(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和招收保送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56.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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