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概念不清
河清的<可叹的“狗不理”学术>继续以中情局成立为时限截断抽象表现主义的历史,然后既无法自圆自说,又连艺术史中的常识都不懂,河清说:
格林伯格确实在1940年代早中期与一些“抽表”画家有交往,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但至多不过是私人交谊而已,远谈不上在理论上独立推广出一个“抽象表现主义”。
河清总是在是重要的问题上不明是非,格林伯格靠什么去支持鼓励那些“抽表”画家,不就靠他的理论主张吗?如果这不叫推广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叫推广,难道还要像中国的官本位,一定要得到官方的宣传才叫推广吗?事实上中情局是服务于美国公民的政府机构,中情局应该感谢格林伯格,而不是格林伯格感谢中情局。但是,河清又摆出了他的所谓事实说明我的论证是错的架势,请看下面一段:
写到这里,我忽然明白了南溟先生一个重大的概念混淆。这就是,他把格林伯格的“现代主义艺术”理论,混同于“抽象表现主义理论”。这是一个重大的学术错误,意味着南溟先生这几篇论“抽表”的文章,在基点上就不能成立。
南溟先生把格林伯格的“现代主义艺术”理论误作“抽象表现主义理论”,这玩笑开得有点大了。
我们先与河清谈常识问题,抽象表现主义又不是美国波普艺术,到了波普艺术才是反现代主义艺术,或者是反格林伯格理论的。恰恰对河清不利的是,抽象表现主义本身就是现代主义艺术,因为有了抽象表现主义,现代主义艺术才走到了它的极端,或者说走到了它的尽头,格林伯格的理论正是要对塞尚、立体主义以来的形式自主艺术更加形式自主化。
很遗憾,在<可叹的“狗不理”学术>中,河清不顾我的一再提醒,还在扣“抽表”的字眼。关于抽象表现主义这个词到底正确不正确,在格林伯格的时候还可以争论一下,但到了今天由河清再来挑起这种争论已经毫无学术意义,曾经关于抽象绘画到底叫“抽象”还是叫“非具像”也是争论不休,但像贡布里希这样的学究都认为争论这个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命名都是事出偶然。从理论上来讲关键看你如何“语用”,所以河清的这种反驳—“格林伯格从来都没有认可过,更不要说坚持推广过抽象表现主义概念”—就是根本不懂“语用”的表现。河清认为:
格林伯格在坚持推广的,只是他个人的“现代主义艺术”理论。他定义的“现代主义”哲学特征是康德的“自我批判的倾向”。他定义的“现代主义绘画”是指绘画不断纯粹化,导向一种彻底的“平面性”。
河清这段话不等于在说格林伯格在推广抽象表现主义了吗?还有什么绘画能比抽象表现主义更达到现代主义的自我批判和现代主义的平面性呢?
2、艺术事实不符
接下来看河清是如何反驳我所举的格林伯格的两篇文章<前卫艺术与媚俗艺术>和<走向更新的拉奥孔>的:
真是天可垂怜!因为<先锋与庸品>一文,不仅“抽表”概念没有提及,“抽表”画家也鬼影都没有一个!该文只谈了毕加索,何从谈起推广“抽表”?<走向更新的拉奥孔>也只是阐述先锋艺术的观念,根本没有宣传“抽表”画家。南溟先生是学法律的,这两篇“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怎么可以拿来做“呈堂证据”?
请河清再来回顾一下我文章,我在<以河清攻河清>中说,格林伯格在<前卫艺术与媚俗艺术>中已经用现代主义艺术(毕加索)与苏联现实主义艺术对立起来了,以证明格林伯格的冷战思维(假如说这是冷战思维的话,其实1939年哪里来冷战)与中情局没有关系,这种对立只能从艺术思想领域去寻找根源;第二、<走向更新的拉奥孔>没有出现“抽表”一词就能说明这篇文章的理论与抽象表现主义没有关系吗?没有想到河清还要扣“抽表”的字眼。我们现在再来看河清是如何解释“抽表”的,在<可叹的“狗不理”学术>的注释(3)中,河清说:
格林伯格的现代主义“平面性”概念,无法套到“抽表”画派身上。因为这个画派风格很不统一,既不都是“抽象”,也不都是“表现”。后来只有纽曼和斯蒂尔两位才勉强符合,格林伯格提出oll-over(铺满画面)的概念(可能是看了波洛克的滴溅画之后才想到),也不真正符合他的“现代主义”概念。真正对应格氏“现代主义”、“平面性”理论的,是“抽表”之后出现的彻底平涂色彩的“后绘画性抽象”(post-painterly abstraction)。
上面的这段论述让我们看到了河清在关于抽象表现主义问题的争论中不停地败退,以至于退到没路可走后的最后一跳。河清为了证明“抽表”就是中情局成立以后才出现的这一论点,竟企图将波洛克也赶出“抽表”范围,为了圆他的格林伯格与中情局的阴谋一说,想只承认纽曼和斯帝尔两位是“抽表”画家,其余的差不多都不算了,结果抽象表现主义在河清的任意切割下变成了“抽表”,出现的年份越来越晚,艺术范围越来越小,好像这样一来,河清就可以从编年史角度说“抽表”是从中情局成立以后开始的。
事实上,“抽表”不但无法排除波洛克,格林伯格的理论与波洛克的绘画就是标志了抽象表现主义的成果,而且,“抽表”还不能排除在1940-1944年间的其他画家的贡献和对后一代画家的影响,现在请河清看一下艺术史中的一个例子:波洛克的滴溅画从霍夫曼就开始了,这位从1932年迁到美国,先在艺术学生联盟教学,后在自己开办的汉斯-霍夫曼美术学院任教,受他影响的学生非常多,他在欧洲的画因为一场火灾而烧尽,1940年,霍夫曼就创作了一些小幅的抽象表现主义的绘画,就有滴溅画的实验,这个实验既是“抽象”,又是“表现”。难道1940年的霍夫曼的这个“抽象”与“表现”也与中情局有关吗?
3、怎能称为团体
河清自己已经说了“格林伯格确实在1940年代早中期与一些‘抽表’画家有交往,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我也是用这段历史来提醒河清不要忘了在中情局之前,格林伯格已经在支持抽象表现主义这个事实,而河清的文章又在不停地要否定我的这一说法,否定我的立足点还是河清的抽象表现主义编年史—1947年之后:
当然,1947年-1951年“抽表”画派形成期间,格林伯格也讲过一些支持若干“抽表”画家的话。但人们不要忘了,同时还有大量其他理论家、画商、杂志都在共同捧炒“抽表”。这些史实,南溟先生不屑于去认真阅读和收集。
这么多的理论家、杂志、画商、博物馆都介入了“抽表”的捧炒,南溟先生怎么可以死不改口地宣称“抽表”是他格林伯格一人之功,然后才开始了所谓的“接受过程”。
河清自以为拥有的很多资料别人都不知道,然后又是罗列了一长串的1947年之后的“抽表”材料,但河清的毛病是说话不看对象,我论述的是1947年中情局之前的抽象表现主义创作和理论状况,河清列出的这些1947年之后的材料与我有什么关系,我文章写得清清楚楚,在中情局之前,格林伯格一直是一个人在支持抽象表现主义,又没有说1947以后还是一个格林伯格在支持抽象表现主义。
最后,河清扣了“抽表”这个字眼还不算,还给“抽表”定了一个范围和规定了特定的说法,“是指美国1947-1950年形成的一个画派或艺术团体”,而反对我所说的抽象表现主义是格林伯格现代主义艺术假设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我不知道,河清在反对我的这个观点的时候,如何面对自己同一篇文章中说过的话,即“格林伯格确实在1940年代早中期与一些‘抽表’画家有交往,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更麻烦的是,河清将抽象表现主义看成是一个“团体”,而这个团体是因为中情局成立以后才形成的,河清说:
抽象表现主义从来都只是一个画家团体或画派,而不是一个有统一“纲领”、“宣言”和“发言人”的“主义”!即从来都不是严密的理论。“抽象表现主义”作为一个画派或者画家群体的说法,与格林伯格自己爱说的“美国式绘画”、罗森伯格的“行动画派”、“纽约画派”、“抽象印象主义”、“抽象象征主义”------完全相同。只是“抽表”的称谓后来更常用而已。
我不知道河清为什么要说这段话,我又没有说过抽象表现主义有统一的纲领。印象派也没有统一的纲领,凡高与高更一见面就争吵,但那些画家都可以在印象派这一命名下被讨论。所以格林伯格讨论了在抽象表现主义命名下的不同画家又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既然“美国式绘画”、“行动画派”、“纽约画派”、“抽象印象主义”、“抽象象征主义”完全相同。只是“抽表”的称谓后来更常用而已,那河清还要不停地写文章与我争论格林伯格有没有提过“抽表”这个名称做什么?这不是在浪费时间么?更多此一举的是,河清一定要将抽象表现主义改成一个画派或一个团体,好像只有挂靠为团体,这个“抽表”才能成立,这到底是河清无法回答真实的抽象表现主义历史时的最后狡辩(因为在河清的强调下,这段历史只能从1947年算起了),还是河清真的以为,中情局之后的抽象表现主义就像中国行政下的中国美术家协会?德库宁是靳尚谊?波洛克是刘大为?<党派评论>杂志是中国美术家协会机关刊物<美术>?
附录
“法制”与“法治”是同义词吗?
王南溟
将这段讨论放在附录不想单独成篇是因为,这个问题与艺术没有什么关系,但这个问题又不能不讨论。在<可叹的“狗不理”学术>中,河清扣字眼扣上瘾了。扣完了“抽表”,又扣“法制”与“法治”。先来看一段河清的论述:
南溟先生反批评,说我搞混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说“法制社会古代就有,而法治社会却是从现代社会开始的”。读了不禁莞而一笑。这种区分当然不是南溟先生首创。我的拙著<破解过进步论—为中国文化正名>专门有一章讨论“法制与法治”。
我一没有说“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分是我首创的,二只是在文章中针对河清经常诡辩而声明我的词语的适用范围,所以河清的这句话明显是“水份”(就像他说别人写文章有水份那样),然后河清对“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解释也确实是没有将西方的理论读明白,河清认为:
这一区分(即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作者注),原是中国一班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精英”生造出来的。他们在<政治中国>一本书里,硬说“法制”中国古已有之,“秦始皇就是法制的老祖宗。”而“法治”(rule of law),才是现代民主才有。为了区分人家的现代“法治”和我们的专制“法制”,这帮人还生造了一个英语术语“rule by law”(以法治国)。
其实,法治和法制两个汉语本身,并没有如此重在的区别。尤其,正当英语的rule of law被直接译成“法治”之时,法语的“etat de droit”(法制国家)和德语的“rechts state”(法制国家,都译成“法制”。这里引用一段我书中的论述:
“‘法治’、‘法制’和“法治国”(应译为‘法制国家’)都是同义语。西方政治学界在使用这三个词时,只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偏好而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喜欢用‘法治’,而法国和德国更习惯用‘法制’或‘法制国家’。法国社会学家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法国的‘法制’和‘法制国家’显然与英美的‘法治’没有什么区别。<文明的冲突>法译本,就把‘法治’译作‘法制国家’,也可为证。”(第247页)
看了河清对“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假洋鬼子式(河清说别人是假洋鬼子)的解释,我还有必要再分析“法制社会古代就有,而法治社会却是从现代社会开始的”的原理,这种基本的区分关键点在于,“法制社会”不但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而“法治社会”只有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没有。所以河清在用西方理论中的概念来指点中国学术翻译的江山的时候,完全没有搞明白这些理论概念是在什么语境范围内出现的,我已经说过,河清是断章取义的专家,现在他又用“法国社会学家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这段话来断章取义阿隆的思想。河清引阿隆的例子来说“法制”的目的是清楚的,就是阿隆都用了“法制”,所以你们翻译成“法治”都是错的,而且还指责这种翻译是投靠英美帝国主义。但是请河清注意的是,要认认真真读通阿隆的完整思想而不是一两个用词,就像河清自己说的“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那样,阿隆说的是“法治社会”(西方多元宪政)中的“法制”,“法治社会”肯定是有“法制”的,但是有“法制”的社会不一定同时是“法治”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治”但是有“法制”,那我们只能称它为“法制社会”而不能称它为“法治社会”。
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中国社会来说并非可有可无,尤其是为了不让河清搅混水,更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河清说,“其实,法治和法制两个汉语本身,并没有如此重要的区别”,那我们来看看区分这两个概念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生于1959年的河清应该知道,“文革”是“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社会,“文革”后针对“文革”的“无法无天”,就提出了“法制建设”,然后重新开始制定法律,使中国又有了“法制”。但是有“法制”不等于是“以法治国”,“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规范一点讲是行政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行政)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如果是行政大于法律,那这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不但是行政化的(非立法独立),而且在执行法律制度的时候也是行政化的(非司法独立),就是说,只有到了“法大于权”的时候,这个“法制社会”才能转向“法治社会”,我一再强调我用的是“法治社会”而不是“法制社会”的意图就在这里,中国有了“法制”还不够,还要有“法治”,这是一种中国的问题情境,也是研究这一问题时的学术共识,又是讨论中国问题的规范化表述(难道这也是被河清说的“散文化写作”)。所以,对中国来说,这么重要的一个政治学概念,在河清那里却说成是“中国一班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精英’生造出来的”,反正别人用词都是生造(河清也是这样批评我的用词),只有河清用的词才是“活造”出来的。
狡辩越多,也就错误越多,“洋相”出好了,还要出“土相”,在<可怜的“狗不理”学术>中,河清还要纠缠我的法律概念不放,当然他的出发点只是为了回击我,同时证明他博古而通今,横跨人文和社科:
南溟先生不能随意批我“涉及政治学的写作都是一些想象性写作,用于平息平息个人情绪而已,而与政治学相差十万八千里”。也许,我的政治学知识,也有你所不知的。当你在奢谈“法制社会古代就有”,你也许不知中国古代的“法”字并不对应于西语的“法律”,这方面北大朱苏力先生,还有其他学者的论述,你不妨找来看看。
我不知道河清举朱苏力的目的又是什么?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字不对应于西语的“法律”,那么我们就不能使用这个“法”字?但不用“法”字用什么字呢?本来“法”只是一个称呼,词语本身没有什么本质,词语只在其使用的过程中呈现出语义,“法”这个词所指对象是“社会的规则”,但由于历史上中西方在建立社会规则的出发点和程序上各自为阵,所以中西方的“法”也有所不同。本来当我们知道了这个“法”字不对应西语的“法律”后,就有了中国法与西方法的词语分析和找到限定性词语的可能性,以对中国的这个“法”字加以更加明确的表述,比如“法制”与“法治”的词语区分就是对“法”这个词的分化和再造,并尽可能地与西方词语的“法”从实质上对应起来,以此类推,我们不是不能生造词语(假如河清的说是“生造”),而且还需要造更多的词语来细化学术上的表述,但这个工作引来河清的反对,他的反对的理由也很奇怪:
我以为,说一篇文章具有学术性和学术规范,首先一点,文字起码要明了通顺吧。借用一个朋友的说法,起码要用“纯正的汉语”。我想,我的文章可以做到这一点。本人学外语出身,特别着意分清主谓宾定状,那是基本功。在大学期间做了大量resume(用一两句概括整段内容)的训练。反用这个方法写作,自然就条理清晰。而南溟先生的文章显然有这方面的欠缺,常常行文句式繁复不清。文章都写不通畅,谈何学术性?因为清晰,我的文章容易译成外语。因为不清晰,同时堆砌一些自编自创的“学术概念”,南溟先生的文章译成外语恐怕会碰到很大困难。本人出版有两本法语著作。可以在巴黎蓬皮杜国家图书馆开架查阅。而南溟先生如果在华东政法大学的毕业论文也是目前的文风的话,将它译成英语,那是不可能在“美东政法大学”毕得了业的。
我还要继续问一下河清,“纯正的汉语”就是河清写的那种文章吗?是不是要叫中宣部下一道文件,以河清的文章来规范中文写作?还有,既然是“纯正的汉语”,河清还要介绍他怎样学习西方的语法做什么,有了西方的语法,汉语就变得更纯正了吗?本来“在大学期间做了大量用一两句概括整段内容的训练”这段话没有人会看不懂,但河清一定要在中间夹一个外语词“resume”,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河清要证明自己的身上有纯正的外国文化血液?还有更奇怪的是,关于中文论文与外语翻译问题,好像他是全世界唯一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顶级翻译家,他认为翻译不出来的东西,其他人也一定是翻译不出来的,而且仅仅因为中文论文“译成外语恐怕会碰到很大困难”,就可以判定这篇文章谈不上学术性吗?河清的文章,用“口号”加“感叹号”堆起来的,普通人都能一目十行地阅读,翻成外语当然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而且我更不明白的是,河清炫耀这个到底是要表明什么—自己的“假洋鬼子”身份,还是“文化民族主义”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