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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费思量的裸体行为艺术规范与多数人底线

作者: 如题 来源:网友提供 更新时间:2007-1-25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降巩民在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表示,将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艺术品市场、尤其是美术品的界限和底线。同时说,裸体半裸体出现在屏幕和街头的行为艺术中的问题“比较多了”,艺术虽然要“百花齐放”,也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这也是指定有关规定时要遵循的“规律”。

  这个消息,可能让许多对极端的行为艺术抱有反感情绪的人们拍手称快。不过北京市要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一方面似乎表明,出现在北京市的裸体半裸体行为艺术已经让“大多数人”感到无法忍受,政府于是“替天行道”规范之;而另一方面,似乎也表示,对裸体等极端行为艺术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缺乏法律的监督和惩戒,政府于是要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以作为“规范”的理论依据。

  实际上,不用北京市文化局再出新规定,他们的上级,一向爱出规定的中国文化部早在2001年就有了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名义表演或展现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里面,第一条就谈到:“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

  但《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则又指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也表明,对于一个有暴露内容的对象是属于色情还是艺术首先需要认定。这是解释方面的问题。

  那么,如果文化局将一件行为认定为“艺术”的时候,则这种“艺术”的半裸或裸体行为便不能构成色情表演,对于这样裸露行为的处理,于是变得“费思量”了。北京文化局局长降巩民说,适合于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习惯是制定有关规定时要遵循的“规律”,在我看来,似乎不能成为合理依据。艺术不是娱乐,尤其前卫艺术,常常就不符合当时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以“大多数人”的权益作为基础,是否也构成了大多数暴政?政策的令出多门和不稳定性,是否可能造成对艺术的干涉?

  众所周知的是,艺术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从生产到消费,以及评论,这也使得行为艺术这样经常让公众瞠目结舌的行为成为一个法律管辖之下的灰色地带。对一件行为或作品,从艺术层面进行的解读有时会与法律的解释方法形成冲突,在这个时候,何种理解才是有说服力的就非常关键。这也涉及到了艺术创作的自由空间问题,艺术创作尽管也可以视为社会行为的一种,但其特殊性仍需得到尊重。法律和政策显然不能代替评论制定艺术的底线。

  2003年,广州一名美术学院的教师就曾状告广东省美术馆,认为对方展出的两件行为艺术作品有裸露画面,属违法行为,并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但法院宣判的结果是美术馆并没有侵权。一名法官并表示,并非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法律规范,如果这种社会现象不违法,就更难用法律进行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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